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来我工业区投资,回快工业区建设步伐,根据我工业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一条 入区企业可采取购买、租赁、吸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不同的土地级差,视其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,实行不同的优惠价格出让。
第二条 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或经省、部级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,土地出让费可再优惠5%。
第三条 入区购地建厂的生产性企业,投产后第三至第五年累计纳税额(地方财政所得部分)达到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两倍的,退还企业土地征用费的30%,土地使用权不变。
第四条 入区企业增值税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,前二年内由地方财政奖励给企业,用于扩大再生产。
第五条 入区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,前二年先征后奖,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。
第六条 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(含增资扩股),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,且当年增幅达到15%以上的外资企业法人代表,经区财政审定,将其本人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全额奖励给其本人,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予以兑现。
第七条 在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上自建厂房的生产性企业,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,前五年奖励给企业。
第八条 区内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兴办的企业,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,前三年奖励给企业。
第九条 工业区内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,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。
第十条 除上述主要优惠政策外,对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产业项目,企业产品出口实行适当运输费用补贴。
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南昌昌东工业区负责解释。
南昌昌东工业区管委会
2002年6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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